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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章程与海关对展览品的监管办法
来源:慧聪网 浏览量:   录入时间:07-08-30 20:38:46

  详尽地了解有关展在国的展览章程和展览品的监管办法,是办好展览、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

  一个展览会的章程,对展览各方面的事宜均有明确的规定。如第10次大阪国际博览会的一般规程,包括了下述29个方面:

    1.名称
    2.目的
    3.主持单位
    4.支持
    5.赞助
    6.会期
    7.会场
    8.展出者及展品
    9.展览场地种类及其基本设施
    10.展览场地租费
    11.展览小间的申请和合同
    12.展览小间之申请与合同的取消与失效
    13.小间的分配
    14.展品搬入与撤出
    15.展示
    16.实演
    17.试销
    18.展品的安全保护
    19.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20.供电、电话、供水与排水
    21.入场
    22.各种经费的负担及结算
    23.展览宣传
    24.展出者名录
    25.事故防止与事故责任
    26.照像与临摹
    27.会期的变更与中止
    28.规则的细则
    29.规则程序的变更

  试销小间:一小间9平方米(3mX3m),安排为单排或双排,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

  展出: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的小间,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装饰、各种标志等。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2.70米为限,其细则另定。

  实际表演:

  1)展品实际表演,要考虑到对人体、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

  2)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 试销: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不过,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 照像、摄像及临摹: 没有展出者或主办者的同意,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监摹、测定取型等。
  
  展品的安全保护:

  1)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以保证安全。

  2)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主办者对偷盗、丢失、火灾、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不赔偿其损失。

  3)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所谓恢复,并非原样不动,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而由主办者代办时,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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