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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所标榜的“诚”,恰恰让人觉得是一种讽刺。
气势宏大的名头,精美大气的网站,“香港南洋珠宝”一度让加盟者满怀希望。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加盟者却逐渐发现,其所环绕的一圈圈光环似乎是那么的虚无缥缈。《市场导报》日前接到来自浙江省金华市的一起投诉,反映“香港南洋珠宝”加盟设陷。
叶先生原本在金华做饰品生意,去年看到当地玉器生意颇旺,便也琢磨起进入这一行业。由于自己外行,故考虑加盟大品牌的玉器店。
公司自称他们享有“中国著名品牌”、“消费者信得过品牌”等荣誉称号,且拥有140多家直营店和100多家加盟店。叶先生觉得,这非常符合他的选择标准。
2007年3月,在湖南省长沙市,他与香港南洋(皇家)珠宝有限公司签定了《特许加盟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2万余元货款和2000元的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加盟店开起来后,货却根本卖不动。叶先生称,一个懂行的朋友验货后说,“质量和价格相差太大了,就是按进价销售也不一定会有人买”。
“直到合同期满,货也没怎么卖掉!都是我自己的朋友帮着买了点!”叶先生说,当时他就要求按合同的约定退回2000元的保证金,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在对这家企业的诚信度产生怀疑之后,叶先生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香港南洋珠宝”,存在着严重的欺诈行为。
质问一:“香港南洋珠宝”,虚假的金字招牌?
叶先生说,他曾一度考虑上法院打官司,但法院要求其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等材料。于是,他通过当地的律师到工商机关查询,结果没有查得有关这家企业的信息。
公司网站及加盟合同等显示,相类似的企业名称却有多个,让人莫衷一是。如香港南洋(皇家)珠宝有限公司、南洋珠宝玉石有限公司、长沙南洋珠宝玉石有限公司、南洋珠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等。
质问三:“荣誉”来历不正?
公司网站上,一份“中国著名品牌”的证书被摆在醒目位置。叶先生在加盟时,也获得了标有上述称号的牌匾。
但在此后《市场导报》上刊登的一篇文章却让他大吃一惊。这篇文章与所谓的“中国著名品牌”有关。
工商局瓯海分局曾经对当地一家制鞋企业标注“中国著名品牌”的行为进行过查处。该称号的授予单位即“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内容为“经审核,你单位生产的××牌产品为中国著名品牌(重点推广单位)”。
工商部门指出,“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无“名牌”评价资格。对于使用该称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质问四:特许加盟脱离监管?
公司网站显示,2007年,长沙南洋珠宝玉石有限公司在湖南正式成立,全面负责“香港南洋(皇家)珠宝”、“香港南洋玉器”、“香港南洋银饰”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连锁加盟业务的推广。截至2007年底止,先后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开设了193家珠宝直营店和180多家加盟连锁店。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然而,导报记者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txjy。syggs。mofcom。gov。cn)上进行了相关查询,却未见该企业的备案信息。
“香港南洋珠宝”负责加盟的一位区域经理却表示,备案应该有的,但具体情况她不清楚,公司负责人会就这一问题答复记者的,但此后记者多番催促,导报记者仍未接到任何反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徐霄燕律师指出,特许人如果没有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等于游离监管之外,对于加盟商而言,势必存在极大的风险。
国家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负责处理加盟投诉的工作人员表示,特许经营企业如果没有备案,投诉人可向商务部门反映,并提供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加盟合同等相关材料。商务部门会调查并做出处理。
“更为可笑的是,因不满加盟服务,我向他们投诉并准备起诉,但公司却拿着我的形象在其网站上大为宣传!”叶先生告诉导报记者,他加盟之初所拍的照片被张贴在“加盟商”的栏目内,成了生动的广告。为此他向公司再三交涉,且今年3月加盟合同期已满,他的形象至今仍未被撤下。
就上述种种疑问,导报记者欲深入追问,但是对方人员却以领导不在,自己解答不了为由拒绝继续回答。导报记者就叶先生的投诉欲作核实时,对方以同样的理由推脱。
叶先生最终能否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导报将继续关注。
根据网站公布的加盟热线,导报记者以投资人的身份进行了询问。一位接电话的小姐一直没有说清楚自己公司的性质。一会儿说公司总部在长沙,一会儿又说总部设在香港,长沙只是个招商部。当被问及香港总部的电话时,又说不知道。
质问二:著名品牌自居,商标竟然没注册?
网站上的自我介绍显示,南洋珠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综合性的珠宝品牌企业。公司于2000年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南洋”商标,2001-2003年连续三年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品牌;2004年被评为“中国著名品牌”重要推广单位……
网站介绍还声称:这些年来,我们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南洋”品牌已经从湖南走向了全国各大城市,品牌影响力辐射整个华夏大地……
然而,导报记者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查询,并未见与南洋珠宝公司有关的“南洋”商标。浙江精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刘绪平主任指出,查遍商标数据库,尤其是第14类的珠宝商标,未觅“南洋”注册商标的踪影。
但是,“香港南洋珠宝”加盟热线的工作人员则坚称有注册商标,并且注册于1989年。
法规链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3条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7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14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第17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24条 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25条 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