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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黄金饰品后,竟委托他人按普通金属配件办理托运,不料途中黄金饰品被盗丢失。8月18日,这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判决,货物虽然丢失,购买者仍然需要支付被盗货物货款近7万元。
据悉,2007年7月8日,买主胡芳通过电话约定向卖主周琦购买黄金首饰共计69450元。同时,应胡芳要求,周琦将该批黄金饰品交至乐平至南昌的售票员托运给她,随后,周琦通知胡芳晚上8时30分到该车上接货,然而,当晚胡芳并未接到货物。事情发生后,周琦多次要求胡芳支付其已签单确认的未付货款,均遭拒绝。于是,周琦一纸诉状将胡芳告上法院,要求胡芳支付货款69450元。而胡芳称,双方之间存在多年的买卖关系,每次都是双方打电话约定各项事宜,但是由于当日没有收到货,所以她认为自己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昨日,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通过电话所约定的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买卖双方按照生意往来中的习惯,买者口头同意将所购货物通过托运方式寄回,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的风险应由买方自行承担,所以法院判决胡芳向周琦支付货款6945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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