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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判决钻石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两女工昨日却遇尴尬
被辞离开昆明皮勒米德钻石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厂)已经一年多了,女工高春荣和赵萍一直在为自己的权益奔走。8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裁决书,撤销钻石厂于2007年作出的解除两女工劳动合同的《通知》。昨日一大早,两女工去钻石厂准备上班,却被门卫拦住不让进厂。“两人还不能上班”
2007年8月1日,高春荣和赵萍被钻石厂以通知的形式辞退;同年8月8日,两女工将钻石厂告到官渡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原告从用工之日至法律文书生效并履行完毕之日的各项保险;判令撤销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通知;两女工还要求被告分别支付加班工资19200元、26400元。
官渡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公司支付工资的方式为计件工资,原告每日打磨30颗钻石为合理的工作量,对其多做的部分被告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原告自2007年7月6日至8月1日均未到被告单位上班,也没有请假,无故旷工28天,被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作出判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高春荣和赵萍缴纳自原告参加社保之日至2007年8月2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其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两原告承担),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春荣和赵萍拿到判决后,上诉到昆明市中级法院。今年8月8日,两女工终于拿到撤销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通知》的判决书。
昨日一大早,高春荣和赵萍去钻石厂准备上班,但被门卫拦住不让进厂。公司方面解释:还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因此,“两女工还不能上班”。
“判决书或未送到”
“估计是被告代理人拿到判决书后,还没送到钻石厂。”高春荣和赵萍的代理律师刘爱国解释:“被告代理人上周五就拿到判决书了。”
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即钻石厂)与上诉人(即高春荣和赵萍)因社会保险及劳动保护等问题发生争议,在有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上诉人未能到单位上班,此情形不应视为无故矿工。昆明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撤销钻石厂于2007年作出的解除与高春荣和赵萍劳动合同的《通知》;由钻石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高春荣和赵萍补缴其参保之日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2008年度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高春荣和赵萍承担)。
“对判决基本满意”
虽然法院没有支持要求加班费的诉请,赵萍表示:“对判决基本满意,闲了一年多,毕竟可以重新上班了。”
刘爱国律师介绍,由于判决书中出现笔误,2007年钻石厂解除与高春荣和赵萍劳动合同的《通知》,判决书写成了2008年。昨日,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民事裁定书,更正了这一笔误。刘爱国律师介绍:“法官表示让钻石厂先拿裁决书,两女工再等待一两天,预计本周三,她们可以重返单位上班。”
事件回放
在3名女工先后因患过敏性紫癜、紫癜性肾炎去世后,2007年7月3日,昆明皮勒米德钻石加工有限公司的两百多名女工担心自己也患上肾炎,集体停工,要求厂方对职工进行体检并兑现合同中所承诺的保险。
2007年7月6日,厂方与大多数女工签订补充协议。从7月10日开始,厂方开始组织女工分批进行体检。认为补充协议不公平,女工高春荣和赵萍拒签,2007年8月1日,高春荣和赵萍被昆明皮勒米德钻石加工有限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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