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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5000余元买来实值18000多元的黄金首饰,对生意人来说的确是笔不错的买卖,但倘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那就不是什么明智之举。昨天,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黄金首饰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
被告人吴某某今年39岁,系湖南省宁乡县人,在我县罗阳镇西大街经营一家金银加工店。今年2月10日上午10时许,十几岁的小青年阿明(化名)来到吴某某的店里,从口袋里掏出一堆金银首饰,里面有黄金项链和手链各一条、黄金耳钉两颗、女式戒指一枚。一个小孩子身上居然有那么多黄金首饰,吴某某对此似乎深谙其道,认为肯定来路不明。于是,吴某某将这些首饰在天平称上称了一下,告诉阿明这些首饰重量为30多克,按150元/克计,总共4000多元。阿明表示满意,拿了钱就离开了。约一个小时过后,阿明又领着另外一个小青年阿亮(化名)来到吴某某的店里,阿亮将捂在手里的两枚镶嵌着玉的男式黄金戒指拿了出来,示意要卖给吴某某。吴某某同样以150元/克的价钱,总共1300元予以收购。
吴某某在2月10日上午以5000多元低价收购的黄金首饰均为两个小年青盗窃所得的赃物。2月24日,公安机关在侦察蔡某、赖某等人盗窃案件中发现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当天晚上到其店内将其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
随后,吴某某供认,阿明卖给他的那些黄金首饰的实际重量是61克,按照市场价每克能卖200多元,而阿亮卖给他的那两枚镶玉的黄金戒指按市场价能卖3000多元。后经鉴定,吴某某所收购的黄金首饰价值为181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黄金首饰系他人非法取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